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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甘本论卡尔·施米特:一位在自己面前的_面对自己的法学家

2026-04-10 15:01
这里收集的文本和访谈,意在提供一把钥匙,帮助我们理解20世纪最富争议、最矛盾的人物之一,卡尔·施米特。不过,它们——特别是在那些访谈中,在那里,施米特以一种异常直接的方式谈到了自己,哪怕这种直接也许也只是表面上的——画出的肖像,却不是像描述体貌特征的照片(fotografia segnaletica)那样的东西,一次性就捕捉到了这位作者的性格特征。相反,用本雅明的术语来说,这里关注的,是施米特的思想的“可阅读时刻(l'ora della leggibilità)”[1],也就是说,施米特的思想与我们时代决定性政治议题形成的星丛。因此,本书提出的阅读练习,如同辨认那些隐藏在风景画或其他图画中,只要你盯着画看的时间足够长,就会突然出现的人物。又或是古老相术专论中的那些插图,在这些插图中,人的脸通过逐渐呈现出另一种动物的特征而露出其真实本性。在施米特的作品中,隐藏的人物或“非人的脸”标志着现实性(attualità)不断浮现的那个点。也只有在这个与当下形成的星丛中,施米特这位仍旧与我们密切相关的法西斯主义思想家的解经(esegesi)的“关键之处(crux)”,才会获得其专有之意。[2]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即当我们能够停留在不断地让历史之水分与合的那个时刻的分水岭上,混杂(promiscuità)才会不再显得令人尴尬。而要做到这点,我们必须摒弃那种很容易做到的“保持距离”和同样愚蠢的“吹捧”态度。
“法学家”
“我是一名法学家,我仍然是一名法学家,并且会作为一名法学家而死去,法学家的所有不幸,都与此相关。”施米特晚年于1982年11月接受富尔科·兰切斯特[3]访谈时最后说的这番斩钉截铁的话无疑表明,他是法学家,而不像在意大利人们倾向于认为的那样,是政治学家或政治哲学家。可“法学家”意味着什么?和哲学史上的“是”(essere)一样,在法学史上,“法学家”这个术语也“以多种方式被说”[4],因此,只有在对法律的具体构想中,这个术语才获得它的意义。在这里,基本的具体构想有两种。对施米特来说,就像他在1912年,在他二十四岁时出版的第二本书《法令与判断:法律实践问题研究》(Gesetz und Urteil)中就已经说过[5]的那样,法律不只是一种规范,还首先是决断和判断。因此,所谓的施米特的决断论——从洛维特1935年的那篇文章[6]开始,这个说法就已经引起了诸多误解——植根于这样一种对法律的构想,相对于规范,这种构想更注重法律以决断为目标的实践的一面。如果不首先设置一种基于与法律敌对的元素(即与“法律[Nomos]”相对的“法令[Gesetz]”)的对法律的构想,那就没法理解施米特的思想。施米特在1950年的文章《合法律性的问题》(“Il problema della legalità”)[7]中引用了拉伯托尼埃[8]关于“法律主权概念批判(Critica della nozione di sovranità della legge)”的遗著[9],以及书中把法律等同于战争的想法。这表明,在他那里,这种与法律的敌对可能发展至何种程度。如果说例外状态在施米特思想中占据了如此重要的位置,那么,这恰恰是因为,例外状态通过悬置规范,“以绝对的纯粹揭示了一个法律特有的形式要素:决断。”[10]这意味着,归根到底,对施米特来说,就像对卡夫卡来说(也就像对伟大的意大利法学家,萨尔瓦托雷·萨塔[11]来说)那样,法律本质上是实践和“过程”,也就是说,法律是这样的东西,其决断,绝不可能完全由规范决定(在这个视角下,这点就颇有启发意义了:在1982年的访谈中,施米特提到了卡夫卡的《审判》,说它是“有史以来最天才的小说之一”[12]——在《审判》中,规范从未露面,为的是或多或少不当地把自己等同于故事的主人翁),不过,同样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还有施米特在1933年2月1日电台访谈中说的那段话,即“我的作品的意义来自于这样一个事实,我只不过是我所属的具体的人民(popolo concreto)的这个实体的法律(questo diritto sostanziale)的器官(organo)”。[13]如果法律是决断,那么,法学家就不只是现存规范的中立诠释者,也是为此——即,在形式上阐明在社会实践中正在被创造出来的新的实体的法律——做出贡献的器官(换言之,他既是他所属的人民的制宪权力的器官,又是其诠释者)。施米特毫无保留地要求法学家参与其所生活的时代的质料宪法。像他那样和公法打交道的法学家的工作
和这样的问题有关,这些问题的影响范围涉及国内和国际政治。结果,他也就直接暴露在“政治的”(il Politico)[14]的危险面前。(研究)这些科目的法学家就算遁入纯粹实证主义的涅槃,也逃不过这种危险[……]形成其概念的、其科学劳动必然依赖的质料,把他和政治形势绑到了一起,后者的有利与不利、幸与不幸、成与败最终都会把这个学者和教师卷进去,甚至会决定其个人命运。[15]
施米特把自己置于“欧洲公法(jus publicum europaeum)”的传统之中。这一传统,确切来说,是从16、17世纪之间撕裂欧洲的宗教内战中诞生出来的。这门法学之父,是“罗马教会之母,即重生的罗马法”。[16]20世纪的实证主义和技术主义,则标志着这一传统的终结。施米特多少有些真诚地宣称自己直到最后都忠于这一传统:“我是‘欧洲公法’的最后代表,是最后一个在存在的意义上教授和研究它的人,并且我像贝尼托·塞雷诺[17]亲历海盗船的航行一样亲历了它的终结”。[18]这往轻里说也很奇怪——这个矛盾也是施米特作为法学家的活动最黑暗的特征之一——1933年,在写作《国家、运动、人民》(“Stato, movimento, popolo”)的时候,以作为德意志人民的实体的法律的器官的能力承担概述纳粹国家基本原则这一任务的,确切来说正是这个“欧洲公法”的最后代表;而纳粹国家,恰恰又代表着法律不可挽回的终结。法学家施米特从未在这两个矛盾的身份[19]之间做出选择,也从未“决断”——或者更确切地说,直到最后,他都在试图协调这两个身份,甚至为之而付出了诉诸一个神话的代价。
“贝尼托·塞雷诺”
在1982年的访谈的末尾,施米特又再次提到了贝尼托·塞雷诺,后者同时(多亏了恩里克·蒂尔诺·加尔万[20]和萨瓦·克利科维奇[21]分别为这位法学家八十岁生日“祝寿文集”撰写的那两篇论文[22])也变成了一个“神话”:“在这方面[就他被卷入上个世纪德国与欧洲的历史而言],提到贝尼托·塞雷诺的神话是恰当的……你知道梅尔维尔的小说,那个关于未定的形势(situazioni irrisolte)的神话吗?”[23]根据这种神话书写的诠释,“圣多米尼克号”——贝尼托·塞雷诺原是这艘船的船长,后凶恶的巴博领导奴隶起义,迫使他与叛乱者合作——是已然沦为野蛮和恐怖的牺牲品的老欧洲文化的象征。“神话”是一种“诉诸人身”的正名(una giustificazione “ad hominem”),它起到了解释一个“未定的形势”的作用:为什么“‘欧洲公法’的最后代表”会如此乐于、如此主动地与纳粹合作。1941年10月18日,云格尔在和施米特谈话后,在自己的日记中这样写道,“卡尔·施米特把自己比作梅尔维尔的《贝尼托·塞雷诺》中被黑人奴隶支配的白人船长,然后引用了这样一句话:‘我没法写东西反对一个能驱逐我的人’(Non possum scribere contra eum qui potest me proscribere)。”[24]
这种对神话的诠释显然把“好”与“恶”、秩序与失序对立了起来。不过,这种诠释并不是本真的,或者更确切地说,它对应的是一个没有穷尽其意义的显白的层面。任何读过梅尔维尔小说的人都知道,似乎有一种黑暗的纽带——几近于一种隐秘的团结——把贝尼托·塞雷诺和他的奴隶-看守巴博紧密联系到了一起。蒂尔诺·加尔万便试图在这位不幸的船长的这一暧昧不明中,理解施米特所处的形势。他把施米特视为纳粹统治时期欧洲精英的代表,他们既无法弃船,也不能接受野蛮:
在这个神话中,贝尼托·塞雷诺象征精英的良知,它见证并受苦。这位不幸的船长并非自愿加入这场闹剧[……]他知道船驶向无地,试图驾驶它是无用的。[25]因此才有了他疲惫不堪的屈服和自我牺牲。因此也才有了他在抵抗、投降和恐惧之间的持续摇摆。可以什么的名义抵抗呢?当然是以理性的名义。理性建议一有机会就逃离这艘船,到德拉诺先生友好的船只上去。可就算有这个条件[26],精英——欧洲的良知——会这么轻易地对欧洲说再见吗?[27]
甚至这样的正名也很可能无法达到目的。和贝尼托先生不一样,没人逼施米特参与这场闹剧,并且他是自愿参与海盗船的治理的,他在多个场合试图给纳粹德国的“新的质料宪法”一个法律的形式。他在1933年关于德国民族的新的政治现实的三种表达的文章开头写道,“魏玛宪法不再有效”[28],并且在任何地方,他都没有表现出任何对合法性(legittimità)的惋惜。在1916年到1922年的一系列著作中,他就已经阐述了例外状态的理论,在这个理论中,魏玛政府的实践和纳粹的实践似乎是秘密相通的。而且,甚至在梅尔维尔的小说中,贝尼托先生也在某种程度上意识到,他所抛弃的合法律性并不比之后(看似有序)的失序好,实际上,二者无法区分。在整个航行过程中,巴博和他的联系是如此的紧密,以至于巴博变成了某种类似于贝尼托影子的东西。并且,最终,看起来,回归规范是如此地难以忍受,以至于在他的同伴兼敌人(compagno-nemico)被绞死后,贝尼托自己也活不下去了。
在这里,“欧洲公法”这艘船似乎也达到了一个它既没法继续航行,又不能回头的极限。
“基督教的埃庇米修斯”
1950年发表于《大学》(Universitas)的《基督教的历史意象的三种可能性》(“Tre possibilità di un'immagine cristiana della storia”)这篇评论(承蒙海因里希·迈尔的好意,我们才得以在这里第一次以原版的形式刊发此文)还包含一些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施米特对历史的构想的重要见解。在这里,施米特引用了洛维特新出版的书《历史中的意义》(Meaning in History),并在一篇热评洋溢的书评的伪装下,实际上定义了基督教构想历史的三种可能范式。
洛维特新出版的书《历史中的意义》(Meaning in History)
第一种范式和20世纪对自身的理解与基督教末世论之间的类比有关。后者即这样的一种想法:时间有终末,“时间会流尽”。这种想法与现代的计划化(una pianificazione)观念截然相反。施米特拿基督教历史观中“那阻挡的(katechon)”这一意象来和现代人的这种末世的瘫痪(paralisi escatologica)对比。“那阻挡的”出自保罗致帖撒罗尼迦人的第二封信即《帖撒罗尼迦后书》,是一种推迟、延迟时间的终末到来的力量。在同年出版的《大地的法》(Nomos della terra) (但《术语表》又把他对“关于‘那阻挡的’的理论”的第一次阐述追溯到1932年)[29]中,这一观念被放到了施米特对基督教帝国的构想的中心:
我不相信原始基督教信仰除“那阻挡的”的意象外还会有什么一般的历史意象。对一种能够阻挡世界的终末到来的阻力的信仰,架设起唯一能够从一切人类事件的末世瘫痪,通向一种像日耳曼君主的基督教帝国所拥有的力量那样的历史伟力的桥梁。[30]
但在期刊《大学》上的那篇同时代的评论中,“那阻挡的”最终让位于第三种范式。施米特把这第三种范式托付给一个新的意象,即基督教的埃庇米修斯的意象。这个意象,在贝尼托·塞雷诺之后,构成了他最后一次通过神话来为自己正名的尝试,同时也是理解他关于历史的隐微构想的关键。基督教的埃庇米修斯这个意象来自于康拉德·魏斯[31]1933年发表的同名诗歌,但有趣的是,施米特似乎是通过1949年4月维也纳杂志《词与真》(Wort und Wahrheit)刊发的弗里德海姆·肯普[32]的论文[33]和一同刊发的魏斯的诗才知道这点的。施米特在1950年的评论和在《从囚禁中得救》(Ex captivitate salus)中的所有引文,均出自那期杂志。根据施米特,基督教的历史性的基础,就在于这个被理解为一个“具有无限的、不可专有的、不可占据的独一性[“Einmaligkeit”, unicità]的历史事件”的化身。[34]可对基督徒来说,恰恰出于这个原因,历史行动才以“缺乏、缺失和不断强化的无能”为标志。[35]施米特用一个似乎让人想起本雅明论纲(本雅明的《历史哲学论纲》在最初于1942年以非商业形式发表后,又于同年重刊于《新评论》[Neue Rundschau])中的历史天使的意象写道,“基督回望完成了的事件并在那里发现一个内在的理由和一个象征的核心,而我们的历史的隐义,就在对这个内在理由和这个象征核心的主动沉思中持续发展。”[36]对施米特来说,这种投向历史的“事后的(a posteriori)”[37]目光,就是基督教的埃庇米修斯的目光,他发现自己处在这样一个矛盾状况,即不得不为某种总是已经预先建立并完成了的东西负责。为理解这个意象的意义,有必要参考肯普的评论,施米特本人也说它是“一篇出色的导论性质的评论”。[38]根据基督教对历史的构想——这一构想为神意的观念所主导——“我们的行动是一种事后的完成和一种预期;在神眼中,它(指我们的行动)是一种对预先决定的东西的执行[……]一种从总是已经规定好的东西开始,同时又在对我们的自由的盲目认识下的执行,是一种有勇气、有信心的预期”[39]。也是在这个语境下,肯普引用了施米特在《从囚禁中得救》末尾还会再次作为为自己正名的极端表述来使用的魏斯的那两句诗:
做你必须做的,事情
总是已经完成而你只能为之负责
和埃庇米修斯一样,基督徒也发现自己不得不为一个实际上并没有任何决定历史的可能性,并且可以说永远“在事后”发生的行动负责。在这里,本雅明的指向过去的行动的意象是在字面意义上理解的。但在本雅明那里,这个意象定义了行动的虽然微弱但独特的弥赛亚效力,而在施米特那里,人的历史行动不可能有任何救赎价值,它只是迫使人为自己仅仅是执行(eseguire)了的事情负责。和海德格尔的赴死之“是”(essre-per-la-morte,朝向死的“是”)的预先决断(vorlaufende Entschlossenheit, decisione anticipartrice)一样,施米特的决断做的,也是决定不可避免的东西,预期已被决定的东西——也就是说,实际上它什么也决定不了(因此也就出现了洛维特如此厌烦的偶然主义和机会主义)。
在这里,施米特对历史的构想露出了它独特的神学结构。“那阻挡的”,通过悬置和阻挡终末,开启了这样一种时间,在这种时间中,没有什么能够真正发生,因为如今,历史生成的意义——这个意义只有在“那阻挡的”那里才寻得它的“真”——被无限期地延迟了。在这个意义上,在“那阻挡的”开启的被悬置的时间里发生的一切,都是不可决定的,可以说,发生的,是不真正发生的发生,因为“那阻挡的”不断地推迟和更新它的未来,而也只有“那阻挡的”才能赋予它意义。施米特的被阻挡的时间(il tempo katechontico)[40]是一种被阻挡的弥赛亚主义:但这个被阻挡的弥赛亚主义又把自身揭示为我们生活其中的时间的神学范式,其结构就是德里达的“延异(différance)”。基督教的末世论给时间引入了一个意义和一个方向,而“那阻挡的”和“延异”又通过悬置和延迟这个意义,使它变得不可决定。
施米特对基督教的埃庇米修斯做的辩护因此也就吃了沉重神学遗产的苦,它看起来倒像是一种无责任的罪(irresponsabile colpevolezza)(或无罪的责任[incolpevole responsabilità])。这种无责之罪或无罪之责似乎定义了我们时代的伦理处境;而从艾希曼(他宣称自己在神面前有罪,但在法律面前无罪)开始的纳粹官员,也持续不断地援引它来为自己正名。一种决定总是已经被决定了的东西的决断,一种在时间中丢失其意义的历史行动,只会担它不愿为之承担后果的罪,或者反过来说,只会受它觉得自己无辜承受的罚。
“制宪权力”
在接受富尔科·兰切斯特访谈期间,施米特在某个点上中断了自己的回答,反过来提出一个生硬的问题:“顺便问一句,你熟悉我关于‘法律的世界革命’的那篇评论吗?”[41]那篇1978年发表于《国家》(Der Staat)期刊的评论,是施米特问题的现实性(attualità)显现得更加强烈的地方之一。处在其核心的,是我们时代合法律性的主导地位这一问题。合法律性的主导地位造成了以法律形式实现的革命——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质料和形式宪法的变化——的矛盾。不但法西斯主义和纳粹是这样的法律革命的两个例子(施米特简要地展示了希特勒如何合法律地夺权并在合法律地进场后关上身后的合法律性之门,通过法律手段把他的政敌推回非法状态),而且所有的夺权策略(比如说通过政党)和我们时代所有的伟大政治-社会变革,都倾向于把国家合法化(legittimare),“以(从国家那里)换取一个善意的行动,借此行动,国家-法律革命才得以发生”。[42]“在科学-技术-工业的快速进步中”,施米特在1971年意大利语版大文选的前言中写道,“在宪法、法律和措施之间做出区分不再可能,它们都变成了(达成)一种对价值的永久改变的多种方法,仅此而已”。[43]因此,陷入危机的,是制宪权力(potere costituente)和宪定权力(potere costituito)之间的辩证,自法国大革命以来,这个辩证就一直调节着重大的政治变革。通过一种逐步地把政变和各种改变质料宪法的过程合法律化(legalizzazione)的实践,革命“要经历一个制宪阶段”的必要性被彻底消除了。“合法律的革命变成了永久的,而永久的国家革命也变成了合法律的。”[44]
让我们来试着理解,这个制宪权力的式微——这对合法律性范畴来说是有利的,后者也因此而逐渐占据主导地位——意味着什么。近三十年后,施米特的分析变得甚至更加贴切了。以目前政治讨论的核心议题欧洲宪法为例。法国和荷兰公民投出的“否决”票提醒我们,不能通过政府间的“合法”协定来引入新宪法,新宪法的引入必须经历一个制宪阶段。无制宪权力的新宪定权力可以是合法律的,但不会是合法的。没有什么比西方民主国家的那种草率更令人担忧了。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它们就曾合法律地滑向法西斯主义;而如今,它们又要求同样合法律地向这样的政府实践和政府形式过渡,而我们甚至都不知道该拿什么名称来称呼这些政府实践和政府形式,并且它们肯定也不会更好。
奇怪的是,在强烈批判合法律主义的同时,施米特又轻松地表示,欧洲制宪权力将隐含某种类似于“欧洲爱国主义”[45]的东西,这种爱国主义能够颠覆民族国家,然而,无论在当时还是现在,似乎都没有这样的迹象。在这里,施米特也在两条对立的战线上作战:一方面,他批评合法律的革命,另一方面,他又同样固执地,排除了一种能够挑战制宪权力的首要地位的制宪权力的可能性。
“国家,运动,人民”
在1933年以单行本的形式出版的《国家,人民,运动:政治统一体的三重表达》(Stato movimento popolo. La triplice articolazione dell'unità politica)这个文本中,施米特作为法学家的所有矛盾交织到密不可分的程度,并一起以可能的最清晰的方式,显示出它们(指所有这些矛盾)的理由。虽然这个文本有着无可争议的理论重要性和持续的现实性,但它在战后却再也没有被提起。1935年,康蒂莫里[46]把这个文本和其它文本的意文版本放到一起以《纳粹的政治原则》(Principii politici del Nazionalsocialismo)为题出版。[47]这一举动表明,康蒂莫里立刻就理解了施米特的意图:施米特就是要提出新的纳粹宪法秩序的基本原则。但今天,认真的读者会意识到——这种意识令人不适却又不可避免——这个文本实际上也是在概述20世纪后民主社会的宪法原则,而如今,我们依然在其轨道上运行。这个文本也因此而变得加倍地有趣了。如果我们对这个文本提出的诠释是正确的,那么,可以说,施米特的公法理论的隐秘之核及其“奥秘(arcanum)”就在这里。而如果说施米特没有重新发表这个文本,那么,这与其说是为了隐藏他——已然众所周知的——与纳粹的勾结,不如说是因为这个文本说出的真话太过于令人不快,以至于无论是右翼还是左翼都不愿意听。
施米特
这个文本开篇就记录了魏玛宪法的终结,以及随之而发生的,整个自由-民主传统的终结(施米特认为,民主与自由主义腐化了彼此,它们本身就是异质的,因为定义它们的,是认同/同一[identità]和再现/代表[rappresentanza]这两个对立的原则)。取代它的政治统一基于对三个元素或成员,确切来说,即对国家、运动和人民这三个元素或成员的接合(articolazione)。施米特明确指出,不应在自由主义传统的三权分离(“它的政治意义在于取消政治总体[totalità politica]或至少把它给相对化了”[48])的意义上理解这三个元素之间的关系(在这里,施米特首次在一个宪法学说中清晰界定了其中的第二个元素即运动,这个元素的地位非常特别)。事实上,这三个序列并非相互平行,而是“其中一个元素,即支撑国家和人民的运动这个元素,穿透并引导着另外两个元素”[49],也就是说,运动是制宪的元素。在这点上,施米特对这三个元素提出了一个定义,这个定义看似温和,却包含新政府形式下自由-民主宪法的演化范式,而法西斯主义和纳粹只是这个范式的第一个例子:“我们可以认为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是‘静态的政治的’部分,运动是‘动态的政治的’元素,人民是在政治决断的保护及其阴影下生长的‘非政治的’一面”。[50]
让我们来反思这个政治统一体的三重表达的决定性含义:人民,在民主传统中是主权和政治合法性的承载者,现在却变成了一个非政治的元素,不再是一个“政治的身体”,而是一个生物的身体或人口,它在运动的“阴影及其保护下”生长。很难想象有哪个定义比这更适合用来定义福柯后来所谓的“生命政治”(或从主权国家向人口国家的过渡)了。运动,如今变成了政治决断的承载者,并在党那里找到了它具体的形式。运动的首要性,是人民的非政治化(diventare impolitico,变得非政治)的结果,也就是说,是民主宪法的决定性衰落的结果。运动——定义它的矛盾就在这里——不只是人民的运动(主语属格[51]),也是那个“带领”、“穿透”和“引导”人民,并以这样的方式,不断地决定、保护和治理人民的非政治特性的东西。现代民主传统发生过一次重大逆转,这一逆转标志着民主传统进入了生命政治的维度。如今,“政治的”,就是决定什么是“非政治的”的那个东西(“严格来说,决定一种情况或一类事物是不是‘非政治的’,这样的决定就是政治特有的决断”[52])。
这个矛盾的说法隐含着一种对施米特在1927年就已经提出的“政治的”的定义——朋友/敌人的对立——的新的、决定性的重新表述。从纳粹的质料宪法的视角来看,这个对立如今与这一情况是一致的:曾经人民所在的地方,被写(iscrizione)上了政治的/非政治的停顿(la cesura politico/impolitico)。这个停顿不是某个主体的任意行动,而是某种类似于这样的东西,即,在既定人民的生命中,运动的波浪持续标记的波峰。对“政治的”的决断是一种伴随对“非政治的”的决断的决断。[53]在这个意义上,人民和运动,政治的身体和非政治的身体,是一个尖端的两边,而元首的雅努斯之头,就位于这个尖端上。元首不是主体,而是某种类似于“运动的纯粹表达”那样的东西,是对“政治的”和“非政治的”的不断决断。也许,西方的生命政治机器从未显现得如此清晰:政治不过就是对赤裸生命的决断;而对非政治的身体的生产,不是政治决断的阴影(根据施米特的比喻),而是其实质。
如此,我们也就理解了为什么施米特要在这点上,在他对帝国的新宪法的分析中接受纳粹的种族学说——这看起来当然会像是一个不负责的机会主义的姿势——把“(德意志民族之)同种性(Artgleichheit)”作为“最不可或缺的预设和基础”[54]引入自己的分析了。康蒂莫里把“同种性”译为“血统的同一性(identità di stirpe)”,而我们更倾向于更加字面地,把它译为“物种的同一性(identità di specie)”。在1976年的《必须保卫社会》(Il faut défendre la société)[55]中,福柯就已经评论过,种族主义是一种装置(dispositivo),它使我们能够协调呈现为对生命的照料的新的生命政治,和老的关乎生与死的主权权力。不过,在施米特的视角下,这两个要素之间的关联甚至更加地本质。根据施米特,种族的同一性强化了民主的认同/同一原则并把这个原则给绝对化了,它保障了对国家、运动、人民和元首(Führer)的统一接合/表达(articolazione unitaria)。运动之所以能“带领”人民,领袖之所以能引导运动,只是因为它们之间有一种“无条件的物种的统一(incondizionata unità di specie)”:
出于这个原因[“领导(Führung)”这个概念]也因这样一个积极的要求,即一种“领导者(Guida)和追随者之间在物种上的绝对平等”[……]只有物种的平等能防止领导者的权力变成暴政和独裁;也只是因为这个物种的平等,“领导(Führung)”才不同于一切异质意愿的支配,无论后者多么地聪明和有利。[56]
就像在中世纪神学中,“神之治(gobernatio divina)”通过造物的性质本身来治理世界那样,元首也不是从外部,而是靠物种的同一性来领导运动。换言之,物种的同一性也是一种装置,它使得朋友/敌人的停顿(la cesura amico/nemico),能够以阈限的形式写(iscrizione)入人民去政治化的身体。“非政治的”不断地通过这个阈限,在进入“政治的”的同时,又把自己和“政治的”分开。可也正因此,物种的同一性这个装置必定留下某种对物种来说是种族外的(“Fremdart”,异种、别种、他种),不可接受的剩余:
物种之外的人可以为所欲为地摆出批判的姿势和明智地行事,他可以读书和写书;但他思考和理解得不一样,因为他是“以另一种方式(in un altro modo)”受造的(“geartet”,被造化的),并且在一切本质的观念秩序中,他都停留在自己的物种(“Art”,种)的存在状况内。[57]
对施米特来说,为大众民主所专有的认同/同一的原则,在被推到极致的情况下,必定隐含排除。
在这里,施米特思想令人尴尬的现实性得到了进一步的肯定。当——就像今天,在生命政治的统治下发生的那样——“政治的”仅仅是对“非政治的”的决断,那么,被排除的部分就会变得越来越大、越来越不可控。而且,纳粹和表面上与之敌对的传统的共同之处,正是运动和党的首要性,所有这些传统都基于这样一个操作,即给作为政治的身体的人民加括号,并把它变成一个生命政治实体(entità biopolitica)。只有在考虑到这点的情况下,施米特关于运动和党的首要性的论题才会露出其本义并因此而更加地令人不安。甚至今天,议会外的思潮也会发现,只有某个运动概念才能让自己的合法性得到承认(leggittimazione),然而,人们依然完全没有对运动的概念做出定义,也从来没有追问过这个概念与敌人的混杂——显然,运动这个概念总是与敌人混在一起(evidente promiscuità con il nemico)。再一次地,我们只能通过把这点分析清楚才能克服和解决这个混杂,即,是什么在时代上(epocalmente)把现代民主与法西斯主义统一在一起的同时,又把它们分开?
“关于‘圣多米尼克号’”
在《国家,运动,人民》一文的末尾,施米特也许是第一次引入了“危险的航行”的意象,用它来指欧洲公法的历史处境,他认为自己是欧洲公法的最后的、不幸的代表。他写道,所有法律概念都进入了一个不定(indeterminazione)的阶段,这使得对这些概念的应用也变得成问题了。一方面,那种合法律的错觉——即认为法典化和规范化不会有任何遗漏,由此而来的法典和规范在一切处境下和一切具体案例中都是有效的——永远地消失了;另一方面,那种日益频繁地诉诸指向具体处境的条款(比如说“公共安全与秩序”、“危险状态”、“必要状态”等等——所有这些惯用语和套话很容易就让人想起了施米特喜爱的例外状态范式)的操作,又把法律的不确定推到了极致。施米特指出,当前的公法状况,就像一艘被迫在斯库拉和卡津布狄斯之间寻找航道的船:
所有对法律的应用都夹在斯库拉和卡津布狄斯之间。向前的路似乎通往一片无岸的海,更加远离“法律确定性”和“坚守法律”的坚实根基[……]向后的路也不值得考虑,它通往一种对已经被认为没有意义并且在历史上早就被超越的法律的形式主义迷信。[58]
指出这点是有趣的,如果说在这里,这两个神话中的怪物中的一个代表施米特持续反对的形式主义和法律实证主义的话,那么,另一个则代表例外状态,而对例外状态的理论思考确切来说正是这位法学家对欧洲公法危机的顽强回应,并且在施米特写作的那些年里,在德国,例外状态已经变成了一种寻常的(comne)实践。1933年的那本书(即《国家,人民,运动》)也在这方面占据一个独一无二的位置,因为它代表在法律主义的斯库拉和例外状态的卡津布狄斯之间、在法律的主权(la sovranità della legge)和法律之上的主权(la sovranità sulla legge)之间寻找一条艰难的、也许根本就不可能的出口(varco)的努力。
因此,试着从这个角度来重新解读“未定形势的神话”可能是值得的。几年后,施米特不但在这个神话中寻找对自己的正名,也在其中寻找对一般意义上的法律,即一种最终的、绝望的“法的法(nomodicea)[59]”的正名。“圣多米尼克号”——新世界的代表阿马萨·德拉诺在这艘船上停留了十一个小时,在这整整十一个小时里,他一直带着一种难以抑制的不安感一直在观察这艘“奇怪的西班牙帆船”——就是欧洲公法之船,就像“那些饱经风霜的意大利宫殿,虽然它们的主人已经没落,却依然保留着过去的宏伟的迹象”。[60]可在船上发生了什么?定义“圣多米尼克号”船上形势的与其说是失序和失范,不如说是一个无区别的区域(una zona di indistinzione),其中,法律和例外状态、法律和暴力变得无法区分了。保留了权力的所有符号的船长贝尼托·塞雷诺先生,和战间期欧洲的法律一样,是一个无能的主权者,他统而不治(regna, ma non governa)。因此,显眼地悬挂在他体侧的银柄剑(就像在《利维坦》扉页那样,这是“专制命令的明显象征”)实际上是无锋的,而挂在他脖子上的钥匙,“约束与释放的权利(jus ligandi et solvendi)”的象征(“所以,贝尼托先生——挂锁和钥匙——确是重要的符号”)也用不了,因为事实上,锁已经打开了。所有实权都在凶恶的巴博手中,他像影子一样跟着贝尼托先生——(贝尼托就代表着)合法律性——与他如此地密不可分并且不断地模仿他,以至于最后,贝尼托先生似乎也没法把自己和他分开了(当阿马萨·德拉诺问他,“是什么在你身上投下了这样一道影子”的时候,他只是回答说,“黑人”)。就像在纳粹的控制下,例外状态变成了规则,革命声称自己完全合乎法律那样,在“圣多米尼克号”上,贝尼托先生和他的影子“搭档”(“不但是常伴他左右的随从和同伴,还是他在所有事情上的知己”)、法律和恐怖暧昧地交织在一起。没有什么能够比在某个点上,贝尼托先生和巴博起草并联署的那份契约更好地表达这种秘密的、卑劣的团结了。在这份契约中,船长承诺自己会完成一个不可能的任务(把奴隶送回塞内加尔)而巴博则承诺自己将以同样不可能的方式废黜暴力。正是这种暧昧不明让阿马萨·德拉诺没法把事情搞清楚,直到最后他都不确定贝尼托先生是绅士还是海盗,是完全没有能力发挥自己功能的,法律的孱弱代表,还是相反,一个穷凶极恶的主宰(“一个严厉苛刻的主人”)。
在这个视角下,“欧洲公法(jus publicum europaeum)”的真正象征不是贝尼托,而是那个巨人般的黑人阿图法尔。阿图法尔假装被锁链锁住了,而锁链的钥匙则被船长挂在脖子上。可实际上,这个锁链随时都能解开。也许,那个闹剧般的仪式,是关于纳粹德国,也许,在“整个地球都是‘圣多米尼克号’”[61]的情况下,也是关于今天我们生活的世界的最强力的寓言:贝尼托和阿图法尔,在巴博的监视下,每两个小时就要这么搞一次,让那个巨人(他是恐怖和暴力的意象)过来展示他的假锁链,同时证明他顽强的不服从。
通过在1933年到1935年间写作《国家,运动,人民》和一系列除为了赢得当权者青睐外,还致力于塑造社会主义的宪法原则的文章,施米特试图引导“圣多米尼克号”在合法律性的斯库拉和例外状态的卡津布狄斯之间航行。“领导(Führung)”理论既不是一个“巴洛克寓言”(显然是在暗指本雅明的什么也不能决定的巴洛克主权者意象),也不是一种“异质意愿的统治”,因为它基于“领导者和追随者在物种上的绝对同一”。相反,它是回应分裂(在梅尔维尔的小说中,分裂以一种根本上的停顿的形式出现)并为欧洲公法这艘船重新配备一个领导者和驾驶员(这个领导者和驾驶员既不可能是犹豫不决的贝尼托先生,也不会是巴博的纯粹暴力)的一种尝试。要完全理解“圣多米尼克号”在施米特眼中可能呈现的寓言意义,最好不要忘记这点,即,因为对这位法学家来说,认同/同一是民主的标志(在这个意义上,纳粹对他来说不过是民主的一种极端形式而已),而再现/代表则是自由主义的标志,所以,对他来说,这艘不幸的船实际上是被这两个已经变得不可调和的原则撕裂的魏玛德国的象征。
事实证明,这一尝试最终注定不会取得成功。就像更加细致地阅读梅尔维尔的小说我们就会发现的那样,海盗船正驶向无地。巴博怀着一种模糊不清的远见,把船首装饰的象征新世界的克里斯托弗·哥伦布像,换成了被他杀害的船长亚历山德罗·阿兰达的骸骨,并在下方写上了这句格言:“跟随你的领导者(Seguid vuestro jefe)”。在其最终阶段,“欧洲公法”这艘船真正的领导者是死亡。施米特很可能清楚地意识到了这点,并且,在拿两种神话书写的面具来玩游戏,把它们对立起来的时候,他很可能也知道,和基督教的埃庇米修斯一样,最终,他也将不得不为一个结果早已注定的决断负责。
注释:
[1] 参见本雅明为《拱廊计划》准备的笔记N3, 1:“Der historische Index der Bilder sagt nämlich nicht nur, daß sie einer bestimmten Zeit angehören, er sagt vor allem, daß sie erst in einer bestimmten Zeit zur Lesbarkeit kommen.(影像的历史索引说的不只是它们属于特定的一段时间,还首先是,它们只有在特定的一段时间里,才变得可以阅读)。”Walter Benjamin, Gesammelte Schriften, Band V.1, ed. Rolf Tiedemann, Suhrkamp, 1982, pp.577。强调是我加的。——译注
[2] 或只有在这个星丛中,我们才能理解施米特解经的关键之处的本义。——译注
[3] 富尔科·兰切斯特(Fulco Lanchester, 1950- ),意大利法学家。——译注
[4] 或者“它的说法很多”,这是亚里士多德的说法。“以多种方式”被说的还有像“好”这样的词,例见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1003a33,《尼各马可伦理学》1096a20-25。——译注
[5] Carl Schmitt, Gesetz und Urteil. Eine Untersuchung zum Problem der Rechtspraxis, Berlin: Verlag von Otto Liebmann, 1912 and Carl Schmitt, Gesetz und Urteil : eine Untersuchung zum Problem der Rechtspraxis, 2., unveränd. Aufl., München : Beck, 1969.
[6] Hugo Fiala [=Karl Löwith], “Politischer Dezisionimus”, in Revue internationale de la théorie du droit / Internationale Zeitschrift für Theorie des Rechts, n. 9, 1935, p.p. 101-123.
[7] Carl Schmitt, “Das Problem der Legalität”, in Die neue Ordnung, 1950, p.p. 270-275, reprinted in Id., Verfassungsrechtliche Aufsätze aus den Jahren 1924-1954. Materialen zu einer Verfassungslehre, Berlin: Duncker & Humblot, 1958, pp. 440-451 (trad. it. in Id., Le categorie del “politico”, Bologna: Il Mulino, 1972). 文中引用的拉伯托尼埃的那句话是:“‘这就是法律’这句格言,说到底无异于‘这就是战争’这句格言。”
[8] 吕西安·拉伯托尼埃 (Lucien Laberthonnière, 1860-1932),法国神学家、哲学家。——译注
[9] Lucien Laberthonnière, Sicut ministrator. Critique de la notion de souveraineté de la loi, Paris: J. Vrin, 1947.
[10] Carl Schmitt, Politische Theologie. Vier Kapitel zur Lehre von der Souveränität, München-Leipzig: Duncker & Humblot, 1922 (trad. it.: “Teologia politica. Quattro capitoli sulla teoria della sovranità”, in Id., Le categorie del “politico”, cit., p. 39).
[11] 萨尔瓦托雷·萨塔(Salvatore Satta, 1902-1975),意大利法学家、作家。——译注
[12] Carl Schmitt, Un giurista davandi a se stesso: Saggi e interviste a cura di Giorgio Agamben, Vicenza: Neri Pozza Editore, 2012, p. 162.
[13] Carl Schmitt, Un giurista davandi a se stesso, p. 35.
[14] 此类定冠词+形容词构成的短语较难处理。以这里的“政治的”(il Politico)为例,一般的处理方式包括“政治的东西”、“政治的范畴”或直接译作“政治者”或“政治”,但这些译法都或多或少地窄化了原文的意义范围。本文选择保留它本身作为形容词的形式,同时加引号把它标示为一个被论述的对象。下文中的“阻挡的”、“非政治的”等的处理方式也一样。——译注
[15] Carl Schmitt, Ex captivitate salus. Erfahrungen der Zeit 1945-1947, Köln: Greven, 1950 (trad. it.: Ex captivitate salus. Esperienze degli anni 1945-1947, Milano: Adelphi, 1987, p. 58).
[16] Carl Schmitt, Ex captivitate salus. Erfahrungen der Zeit 1945-1947, pp. 71-72.
[17] 赫尔曼·梅尔维尔同名小说中的人物。
[18] Carl Schmitt, Ex captivitate salus. Erfahrungen der Zeit 1945-1947, p.78.
[19] 即他宣称自己是欧洲公法的最后代表甚至是守护者,却又亲自终结了那个传统(或至少参与了这件事情),因此也就算得上是欧洲公法的终结者。——译注
[20] 恩里克·蒂尔诺·加尔万(Enrique Tierno Galván, 1918-1986),西班牙政客、学者。——译注
[21] 萨瓦·克利科维奇(Sava Klichkovich,即Sava Kličković,1916-1990),南斯拉夫学者。——译注
[22] 这两篇文章分别是加尔万的《贝尼托·塞雷诺或欧洲神话》和克利科维奇的《贝尼托·塞雷诺:一个现代神话》,Enrique Tierno Galvan, “Benito Cereno oder der Mythos Europas”, in Hans Barion et al. (a cura di), Epirrhosis. Festgabe für Carl Schmitt, Berlin: Duncker & Humblot, 1968, vol. 1, pp. 345-356.; Sava Klichkovich, “Benito Cereno. Ein moderner Mythos”, ibid., pp. 265-274.
[23] Carl Schmitt, Un giurista davandi a se stesso, pp. 182-183.
[24] Ernst Jünger, Diario 1941-1945, Milano: Longanesi, 1983, p. 44.
[25] 即船根本就没有目的地,它不驶向任何地方,也哪儿都去不了,在这种情况下跑去给它掌舵,使它沿任何方向行进都没有意义。——译注
[26] 直译是:就算在质料上(materialmente)可能。——译注
[27] Tierno Galvan, “Benito Cereno oder der Mythos Europas”, p. 354.(原文个别字词与意文略有差异,如“因此才有了他无力的消沉和自我放弃、因此也才有了他在抵抗、他在抵抗、萎缩和恐惧之间的持续摇摆”。——译注)
[28] Carl Schmitt, Un giurista davandi a se stesso, p. 255.
[29] 参见Théodore Paléologue, Sous l'oeil du grand Inquisiteur. Carl Schmitt et l'héritage de la théologie politique, Paris: Cerf, 2004, p. 66.
[30] Carl Schmitt, Der Nomos der Erde im Völkerrecht des Jus Publicum Europaeum, Köln: Greven, 1950 (trad. it.: Il Nomos della terra nel diritto internazionale dello “jus publicum europaeum”, Milano: Adelphi, 1991, p. 44).
[31] 康拉德·魏斯(Konrad Weiss, 1880-1940),德国作家,诗人。——译注
[32] 弗里德海姆·肯普(Friedhelm Kemp, 1914-2011),德国文学学者、作家。——译注
[33] Friedhelm Kemp, “Der Dichter Konrad Weiss”, in Wort und Wahrheit, n. 4, 1949.
[34] Carl Schmitt, Un giurista davandi a se stesso, p. 253.
[35] Carl Schmitt, Un giurista davandi a se stesso, p. 253.
[36] Carl Schmitt, Un giurista davandi a se stesso, p. 253.
[37] 埃庇米修斯在古希腊神话中也代表“后见之明”。——译注
[38] Carl Schmitt, Un giurista davandi a se stesso, p. 254.
[39] Kemp, "Der Dichter Konrad Weiss", pp. 284-285.
[40] 属于“那阻挡的”的时间,即“那阻挡的”开启的时间。——译注
[41] Carl Schmitt, Un giurista davandi a se stesso, p. 254.
[42] Carl Schmitt, Un giurista davandi a se stesso, p. 188.
[43] Carl Schmitt, Le categorie del “politico”, cit., p. 22.
[44] Carl Schmitt, Un giurista davandi a se stesso, p. 188.
[45] Carl Schmitt, Un giurista davandi a se stesso, p. 210.
[46] 德里奥·康蒂莫里(Delio Cantimori, 1904-1966),意大利学者、历史学家。——译注
[47] Carl Schmitt, Principii politici del Nazionalsocialismo. Scritti scelti e tradotti da D. Cantimori, Firenze: Sansoni, 1935.
[48] Carl Schmitt, Un giurista davandi a se stesso, p. 265.
[49] Carl Schmitt, Un giurista davandi a se stesso, p. 265.
[50] Carl Schmitt, Un giurista davandi a se stesso, p. 265.
[51] 与之相对的是宾语属格,按后者来理解,人民的运动就变成了对人民的推动。——译注
[52] Carl Schmitt, Un giurista davandi a se stesso, p. 272.
[53] 即在决定“什么是政治的”的同时,也在决定“什么是非政治的”,这两个决断是一起做出的。——译注
[54] Carl Schmitt, Un giurista davandi a se stesso, p. 307.
[55] Michel Foucault, Il faut défendre la société. Cours au Collège de France, 1975-1976, Paris: Gallimard-Seuil, 1997 (trad. it.: Bisogna difendere la società, Milano: Feltrinelli, 1998).
[56] Carl Schmitt, Un giurista davandi a se stesso, p. 307.
[57] Carl Schmitt, Un giurista davandi a se stesso, p. 311.
[58] Carl Schmitt, Un giurista davandi a se stesso, p. 309.
[59] 由νόμος(nómos)+ δίκαιο(díkaio)而来,参见萨诺斯·扎塔卢迪斯的《Nomos的诞生》(阿甘本为这本书写了推荐语),Thanos Zartaloudis, The Birth of Nomos, Edinburgh: 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 2019, p. xxxix。——译注
[60] Hermann Melville, “Benito Cereno”, in Id., The piazza tales, New York: Dix, Edwards & Co., 1856, p.9.
[61] Kuchkovich, “Benito Cereno”, cit., p. 272.